关于索尔维误导文章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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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1/7/16
概要
2021年7月6日,索尔维在其官网(www.solvay.com)发布标题为《中国知产复审庭就一专利无效案做出有利于索尔维的裁决》的文章(简称“误导文章”)。为澄清索尔维误导文章中存在的不实内容和误导性论述,我公司严正声明
2021年7月6日,索尔维在其官网(www.solvay.com)发布标题为《中国知产复审庭就一专利无效案做出有利于索尔维的裁决》的文章(简称“误导文章”)。为澄清索尔维误导文章中存在的不实内容和误导性论述,我公司严正声明如下:
一、索尔维与我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概述
2020年4月8日,索尔维特殊聚合物意大利有限公司(简称“索尔维”)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我公司的Zheflon® FL2100 PVDF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0880019571.2、名称为偏二氟乙烯共聚物的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案号为(2020)粤73知民初722号(简称“722号案”)。
2020年6月23日,我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21年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80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2021年3月22日,我公司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无效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因此该无效决定并未生效。
2021年8月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对722号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对我公司是否侵犯索尔维涉案专利作出任何决定,仅对无效宣告作出无效决定,且无效决定尚未生效
索尔维在其误导文章中称:“2021年2月2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浙江孚诺林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某聚偏二氟乙烯(PVDF)材料的专利,尤其是专门用作电池中的粘合剂或隔膜及其组件的材料及其制造方法的专利无效案做出有利于索尔维的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审查中仅对涉案专利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审查,根本不会涉及任何专利侵权的审查,更不会对孚诺林是否侵害涉案专利作出任何“裁决”。因此,该误导文章的上述论述严重不符合事实。
而且,我公司已针对上述无效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还在审理过程中。该无效决定是否生效,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会维持该无效决定。我公司认为,该无效决定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无效决定。索尔维在误导文章中称“该专利的有效性已最终确定”,根本就是无稽之谈。索尔维在误导文章中以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论述误导我公司的客户和相关公众,是商业诋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我公司并未侵害索尔维的专利权,误导文章的表述具有误导性
索尔维在误导文章中称:“索尔维将寻求禁令,禁止孚诺林使用侵权的PVDF材料,并将寻求侵权赔偿……索尔维将帮助其客户应对由于孚诺林面临相应合规风险而导致的任何困难。”首先,我公司的PVDF产品是自主研发的,具备优良的性能,该产品并未侵犯索尔维的涉案专利权。其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年8月6日才第一次开庭审理722号案,没有任何裁判文书认定我公司侵害索维尔的专利权。误导文章关于索尔维寻求禁令和帮助客户应对由于我公司面临合规风险而导致的困难的论述,具有明显的误导性,企图让我公司的客户和相关公众认为我公司侵犯了索尔维的涉案专利,构成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
四、误导文章存在多处谬误,是索尔维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误导文章中存在多处谬误。第一,无效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而不是其所称的“中国知产复审庭”。第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可能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对是否侵害涉案专利权作出审查,更不可能在无效决定中对我公司是否侵犯索尔维涉案专利作出有利于索尔维的“裁决”。第三,我公司已经对无效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无效决定尚未生效,而索尔维却表示“该专利的有效性已最终确定”。索尔维之所以发布该错漏百出的误导文章,目的是对我公司进行商业诋毁,影响我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我公司和索尔维在PVDF产品上是直接竞争对手,且我公司的产品具备优良的性能,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我公司也即将进一步扩大产能。索尔维通过误导文章来对我公司进行商业诋毁,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公司保留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追究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浙江孚诺林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6日